只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才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數額較大,對于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法律規定只有行為人在同時符合上述三方面的條件時,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有哪些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公安局拖欠工資管理嗎?
可以。如果是用工方故意拖欠工人工資,欠薪方可以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理應受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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