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簽訂勞動合同確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方式是:1、雙方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基本的勞動條件的,并且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3、可以通過提供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或者是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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