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而員工已經付出勞動的話,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如何判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所謂的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是指相對于由雇傭者與雇傭員工簽訂的用工合同調整的用工與被用關系來說的,指用工與被用關系的用工者與被用工者當事人在確立用工與被用關系或變更用工與被用關系時,不是依據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的雇傭者與雇傭員工簽訂的用工合同,但符合確立用工與被用關系的其他構成要件,勞動者實際上已成為企業的成員,并為該企業提供有償勞動,用工者與被用工者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用工與被用關系的狀態。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是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內,但是并不屬于法定模式的用工與被用關系。
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勞動就業情況,在我國勞動立法中是承認并保護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蛾P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用工與被用關系,符合確立用工與被用關系的其他構成要件,勞動者實際上已成為企業的成員,并為該企業提供有償勞動,用工者與被用工者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用工與被用關系的狀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作出類似解釋。這是我國現階段關于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的規定。但由于這些規定還是非常抽象,我們很難對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做出明確具體的判斷。
一般來說,作為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另外還包括形式要件兩方面。我們可以先從從實質要件來說,首先是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行為;其次是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如用人單位提供報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勞動者已納人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體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從屬關系;最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存在默認意思表示。
從形式要件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并沒有簽訂合同。所以,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如果沒有書面雇傭者與雇傭員工簽訂的用工合同,只要具備作為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的實質要件,如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形成較為穩定的關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定期支付報酬,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就應該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用工與被用關系。
二、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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