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具有主觀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是為了獲取錢財,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產生1500萬流水是該罪名下加重處罰情節,會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開設賭場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指哪些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賭博坐莊一般怎么判刑
賭博坐莊的判刑:構成賭博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
三、開設賭場罪如何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主觀上具有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直接故意。其量刑處罰有兩種,分別是:1、開設賭場罪的一般情節的,依法應當判處行為人拘役、管制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定罰金;2、開設賭場罪具有嚴重情節的,依法應當判處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處一定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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