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分別如下:
1.在機構設置上:仲裁委員會沒有按照行政區劃分級設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在縣、市、市轄區按行政區劃分別設立的專門機構;
2.從案件范圍來看:仲裁涉及絕大多數民事和經濟領域,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
3.在管轄權上:仲裁采用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訴訟、仲裁或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采用區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就裁決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一個終局裁決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是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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