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電梯事故對人員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根據傷情,責任單位需支付醫療費等賠償。而如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傷害,目前沒有可申請精神賠償或者其他賠償的這種說法。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十八條 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屬于一般事故,可對付有責任的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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