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到裁決要多長時間?
勞動仲裁最長要60日結束。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勞動仲裁裁決錯了如何處理?
首先,按現行法律規定,對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還規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決被證據證明確有錯誤,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其次,對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于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再審,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對此也可以依職權提出抗訴。
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之后,一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法院起訴,如果超過十五天不訴訟的,那么就喪失起訴的權利,仲裁的裁決書生效。如果一方不起訴又不執行仲裁作出的裁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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