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父母在嬰兒出生30日內,帶著出生醫學證明,父母 身份證 ,居民戶口簿向父母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于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準備申請,計生部門出具的 計生證明 ,夫妻身份證到派出所審批后,簽發入戶證明,并持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入戶,對于出國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回國后要攜帶國外子女出生證明,回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后直接辦理入戶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 撫養 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 收養 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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