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企業的在職員工,的社保斷交的話,在是可以補繳的。雖然說的養老保險由稅務部門直接征收,但每件事和每個過程都是會有著一定過渡期的,所以還是可以補繳的。
如果你所在的地區針對以靈活就業形式繳費的人有著不允許跨年繳費這個規定的話,這樣的情況是不能夠進行補繳了。在社保改革之后,各個地區的社保補繳政策都在收緊,但有些地區還是可以進行補繳的。在各地的相關文件還沒有下達之前,社保斷交還沒有補繳的人呢,就要及時的去把社保補繳上,這樣的話對自己來說還是很有用的,畢竟誰也不知道相關的政策什么時候下達,如果錯過了可以補繳的時間且不能夠再補繳社保的文件下達的話,對自己還是有著很大的影響的。
社保繳費歸于稅務部門管理之后,最大一個變化就是強制要求企業單位,嚴格按照員工的數量來購買社保,并且要按照員工的工資標準,不能夠再按照之前的最低工資標準來購買社保。因為在還未進行社保的改革之前,有些企業會給員工購買最低標準的社保甚至是根本就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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