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普通設立審批程序。登記管理法規規定企業申請登記應提交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1)主管部門的審批,主要是對企業的產品或經營業務是否符合社會需要和行業發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運輸、原材料、資源供應等條件的審核。它不同于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其是否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營業條件。
(2)國務院規定對某些行業的企業實行集中的歸口審批,不論哪個部門投資設立,不論什么類型的企業,都需經某個部門集中審批,這就是國家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制度。
2.專賣、專營審批程序。國家為了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往往對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商品實行專賣或專營。凡是經銷或銷售特定商品的企業法人,必須再增加國家授權部門對專賣或專營企業進行的資格審查程序。
3.無主管部門審批程序。沒有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但涉及行業歸口審批和專賣、專營審批的,仍須先行辦理審批。
4.有關部門審批程序。企業在申請開業登記時,除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外,有時還需要經過其他一些部門審查同意。這些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稱之的有關部門。如舉辦旅店業、飲食業、食品業、服務性行業等,除經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外,還應當經過當地衛生部門審查,衛生條件合格后,才能持有關文件、證件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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