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快遞公司與經營商的合同上明確由約定,未經過公司同意,經營商的轉讓、轉包、分包合同都是無效的;且公司有權要求經營商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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