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盜竊車,應當返還失主。購買人的損失不應當向失主主張。因為車輛不同于其它無法辨別所有人的物品,車輛使用登記制,車輛的買賣要進行變更登記。購買人在這種情況下主張不知情是難以成立的。其次,如果購買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屬于贓物而購買的,還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一、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愿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準許。
二、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所受損失,可以斟酌具體情況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分擔。
三、如上所述,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無過錯,而且雙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損失,因之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盡量采用調解方法解決。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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