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液化氣客戶服務中心
法律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燃氣事業發展,將燃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燃氣管理工作,推動燃氣事業發展,對燃氣供應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燃氣供應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供應和使用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氣瓶、燃氣儲罐、燃氣罐車、燃氣管道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和燃氣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燃氣場站、非居民用戶的用氣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對各自行業、領域燃氣使用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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