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定情形下,申請執行人或被追加主體對于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币陨蠋讞l的情況具體包括:(1)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2)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3)抽逃出資的股東;(4)未足額繳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和其他連帶責任發起人;(5)不能證明財產獨立于公司的一人公司股東;(6)未清算即辦理注銷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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