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關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為物權請求權,旨在保護物權的完滿。民法典第196條第1項對此也有也明確規定。
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產生的原因與相對人有一定聯系。換言之,相對人對妨害或可能妨害有無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影響權利人對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請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須和相對人有事實上的牽連。
二、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條件
1、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權人參照本條規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2、權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就失去意義和可能性,權利人只能提起損害賠償等其他請求權。同時,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觀上無法被排除,則妨害排除請求權無適用的余地。
3、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排除妨害請求權,須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權利人的物權。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權,權利人應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
4、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此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的后果要件。換言之,必須以妨害具有違法性為前提。
三、權利人排除妨害的舉證責任
如果權利人負有容忍義務,則即便構成妨礙,權利人也不得主張排除。例如,相鄰不動產之間,權利人不得對任何妨礙都主張排除,對一些出于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實施的妨礙行為,行為人應予容忍,則不得主張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鄰不動產一方對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應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請求。對此,權利人應承擔舉證責任。消除危險是針對尚未發生的侵害,該危險雖未發生,但存在發生的可能,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風險,對于這種可能的侵害,權利人可以請求相對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審判實踐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風險是現實可能的,而不是權利人的臆想,因此權利人須對該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那么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為了保護物權的完滿。其妨害排除請求權也不收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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