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指在民事訴訟過一程中,行為主體故意破壞和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以下幾種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1)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主要是指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達室喚,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庭。
(2)違反法庭規則。其中包括哄鬧、沖擊法庭,或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3)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謂偽造證據,是指行為人制造假證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這種證據本來就不存在,而是行為人有意編造出來的;第二種是行為人對原有的證據加以改造,使其失去本來面目,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所謂毀滅證據,是指行為人把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毀掉,使這促證據不能提取。有的行為人既有偽造證據的行為,也有毀滅證據的行為發生,嚴重地影響案件的正確審理。
(4)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5)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6)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這種行為有二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的妨害行為指向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二是行為人的行為妨害了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9)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4.其他拒絕執行的。除上述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外,如果有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也應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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