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戶口遷移證流程有:
1、首先向戶口遷移辦理處提出自己的書面申請,然后要通過戶口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審核,若是符合遷移條件。就可以上報給上一級分(市)縣局審批,審批過后再出具《準予遷入證明》。
2、憑借自己的《準予遷入證明》回到原來的戶口所在地下戶,再由遷出地的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3、最后由《準予遷入證明》以及遷出地派出所通過的《戶口遷移證》到遷移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進行上戶即可。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由戶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學校公安派出所)開具。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后,須在有效期內將戶口遷移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戶。戶口遷移證是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的重要憑證,因此公民在戶口遷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戶口遷移證,不得遺失、涂改以及轉借,若因不慎將戶口遷移證遺失,應立即報告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接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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