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證罪
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3、妨害作證罪
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5、打擊報復證人罪
6、擾亂法庭秩序罪
7、窩藏、包庇罪
8、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妨害司法罪如何處罰
1、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5、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擾亂法庭秩序罪,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7、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司法認定實務
又譯“認知”。
英美法系中指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認定某些事實的存在,而無需作為證明對象用證據加以證明。
司法認定的理論根據在于:某些事實眾所周知,如果要求對這些事實予以證明,未免失之迂腐。這些事實為一般人所不爭議,如人的妊娠期不可能只有兩個星期,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幾,某地某日太陽升落的時刻等等。
此外,對某些公共文件或官方文件簽署的確實性,也須依法采取司法認定。
在有些情況下,如對不屬于實際常識范圍之內的爭議事實,法庭在決定對事實進行法律認可之前,往往會參考他認為合適的有關資料。如法庭對普通英語詞匯的含義采司法認定,但為了參考起見,法庭仍舊可以查閱字典。由此而確認的事實,被視為采司法認定的結果,而非證明的結果。同樣,法庭在司法上認定了外國主權,但在有疑問的時候,外務大臣的適當證明書具有決定意義。
在此情形下,司法認定與證明間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司法認定與推定不同。
推定實際上是進行證明的一種特別方式,其效果在于確定證明責任的歸屬。而司法認定的事實是公認的事實,不存在證明和推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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