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實施的擾亂、危害正常訴訟秩序,并在客觀上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進行的行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多種,但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時,還要作具體分析,只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1.必須實施了妨害訴訟的行為。如果只有妨害訴訟的意圖,而沒有付諸行動,不能認為有妨害訴訟的行為。比如,對證人作證不滿,對自己家里人說要打證人一頓,但并沒有去打,就不能認為有妨害訴訟的行為。
2.必須是在訴訟期間實施的行為。訴訟期間,指從起訴到執行終結的期間,包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清產還債程序和執行程序的期間。原告在起訴前和在申請再審階段所為的某些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不能認為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因為,起訴前,訴訟還沒有系屬人民法院,而申請再審時,訴訟程序已告完結,它們都不在訴訟程序中,因此,所為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妨害訴訟的行為。但并不是說,對起訴前、申請再審時的違法行為沒有人管,對此可依照有關法律,由有關部門處理。比如,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必須是故意的行為。過失不構成妨害訴訟的行為。有的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比如,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但有些行為,是否出于故意還要作具體分析,比如,違反法庭紀律,可能是故意所為,也可能是由于一時氣憤、不冷靜、沒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緒過失造成。對于過失行為,不能作為妨害訴訟的行為處理,但如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則構成故意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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