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有使用年限和報廢標準。
建筑物僅設計一部電梯(無備用梯)的,使用時間達到15年;有備用梯達到18年,必須強制報廢。我國的法律并沒有對電梯的使用年限有特別的規定。但要求電梯使用單位必須定期保養,每年定期經過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定期報檢制度
1、電梯交付使用前,工程部將全部安裝、調整資料文件整理歸檔,并報國家電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驗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2、電梯投入使用后,維修保養部負責一年以上的保修工作,建立保養、維修檔案。
3、維修保養人員認真對電梯整體設備運行全面檢查,并做好運行記錄表,如在保養過程中發現問題,維保人員負責及時處理。
4、電梯使用一個月后,維保人員對電梯主要安全設施進行檢查。
5、電梯使用兩個月后,維保人員對機械、電氣設備進行認真檢查、調整和維修保養工作。
6、電梯使用一年后,維保部組織維保人員進行技術檢驗,詳細檢查機械、電氣部分,根據堆部件磨損程度,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確保電梯安全正常運行。
7、維修保養人員必須堅持“工作單“回簽制度”。
8、若電梯停止使用后,要求恢復電梯使用,必須由維保人員進行仔細檢查、維護和試運行后,并報國家電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若電梯發生事故,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經維修人員修復和做好記錄,報國家電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0、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大修、整改、升級改造的,經維修人員檢修、更換主要配件、試運行及做好檢修記錄后,報國家電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對電梯使用期限到期的電梯,經維修人員檢修后,報國家電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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