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如果理由成立的,能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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