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出違禁物品的處罰,相關規定如下:
1、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郵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根據《郵政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用戶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禁止寄遞的物品有哪些
2016年12月16日,國家郵政局網公布《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告》?!督辜倪f物品管理規定》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6日國家郵政局發布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07〕152號)予以廢止。
根據《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所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毒性物質,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間諜專用器材,非法偽造物品,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進出境物品,其他物品19類物品禁止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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