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被執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但是在遺產范圍內執行,沒有遺產繼承的,是不能變更增加這些人的。
2.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其財產代管人必須配合執行其代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3.因未成年人侵權引起的執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監護人或者在該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4.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業或者分離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企業就要做為被執行人被執行。
5.法人是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的,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6.法人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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