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孫一般來說沒有資格繼承外婆的遺產。但如果外孫的母親在外婆去世前已去世,外孫可以代位繼承其母親應得的遺產。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丹東的李老先生早年與前妻生有阿英、阿田兩個孩子。前妻過世后,他與張女士再婚,又生有阿揚、阿湘、阿楠三個子女。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張女士也因病逝世。張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贍養。她的另兩個親生子女阿揚、阿湘經常去看望她,并為她支付了部分醫藥費。張女士去世后,阿揚、阿湘起訴阿楠,要求繼承張女士的遺產。小山是阿英的兒子,他認為,張女士的遺產中有自己母親阿英的份額,所以,加入到訴訟中,要求代位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阿田則放棄了繼承權。丹東市振安區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阿楠得到遺產的大部分,阿揚、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本案中,小山的母親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雖是張女士的繼女,但已與她形成了撫養關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繼承其母阿英有權繼承的份額。在遺產繼承時,只有發生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或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這幾種情形,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所以,阿英雖然沒有對張女士盡到贍養義務,但并沒有做上述任何一種行為,也就沒有喪失繼承權,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繼承權。張女士在死后留有遺產,但沒有留下遺囑,她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阿田在遺產分配前表示放棄繼承,法院應當準許。遺產分配應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張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撫養,阿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阿揚、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為老人支付了部分醫藥費,所以,他們也盡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沒有阿楠盡的贍養義務多且全面。小山的母親阿英早年死亡,對張女士所盡的贍養義務較少。小山代位繼承,只能繼承其母親可以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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