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情節達到特別嚴重程度的,法院則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負有上報義務的職員,不僅不將安全事故上報,反而還偽造、破壞事故現場,且此行為導致的后果十分嚴重,那么該職員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這幾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置的。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鞍踩鹿省辈粌H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要求責任人故意不報、謊報安全事故。
二、不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是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3、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以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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