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一、罪犯服刑期間保外就醫算不算刑期
算的。
我國對身患嚴重疾病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即保外就醫后收監執行的剩余刑期時應該扣除保外就醫的期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二、罪犯保外就醫執行方式有哪些
罪犯保外就醫的執行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由勞改機關負責管理。二是家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醫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將其檔案材料轉給原住地勞改局,由該勞改局指定就近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管理。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條
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由勞改機關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家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醫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將其檔案材料轉給原住地勞改局,由該勞改局指定就近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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