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了認罪認罰不可以做無罪辯護。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認罰書,辯護律師就不能再作無罪辯護了。如果律師作無罪辯護,認罪認罰書就失去意義了,法院就不會按照認罪認罰書進行處理,而是按照不認罪進行判決了。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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