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男女雙方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1、兩口子協議離婚有效的。兩口子協議離婚有效的但還需滿足如下條件:
(一)雙方自愿離婚,且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二)已訂立書面離婚協議;
(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四)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五)雙方均領取離婚證;
(六)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能夠辦完
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雙方拿到離婚證的最長時間為六十日內。
自民法典生效后,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需要經過一個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經過后,雙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無誤后,會頒發離婚證。
而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中有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不變期間,即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后三十日內不會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真正的離婚冷靜期。而第二個三十日是可變期間,即在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如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發給離婚證;如在此期間男女雙方沒有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基于雙方最初的申請為其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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