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
1、前提條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獨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后,才能對法人人格予以否認。
2、行為條件: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具體表現在股東不當使用控制權,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存在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的違法行為。
3、危害后果: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損害。
4、因果關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在原則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但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對有限公司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非有限責任。
由股東對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
二、設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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