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原則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但現實中,一些勞動者由于害怕失去飯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也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法律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時效方面又做出了特殊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在于促使當事人及時維權,促進法律關系的穩定。請及時行使權利,否則,過了失效就喪失申訴權,即勞動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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