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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認適用于關聯企業人格混同的基本要件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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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認適用于關聯企業人格混同的基本要件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第一,主體要件。只有公司的債權人能夠提起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其余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即便與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得主張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第二,行為要件。須有股東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第三,結果要件。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相應地,對人格混同的關聯企業適用法人人格否認也應當依循這幾個要件。(一)主體要件——惟有債權人可得訴請對關聯企業進行人格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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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第一,主體要件。只有公司的債權人能夠提起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其余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即便與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得主張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第二,行為要件。須有股東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第三,結果要件。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相應地,對人格混同的關聯企業適用法人人格否認也應當依循這幾個要件。(一)主體要件——惟有債權人可得訴請對關聯企業進行人格否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第一,主體要件。只有公司的債權人能夠提起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其余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即便與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得主張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第二,行為要件。須有股東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第三,結果要件。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相應地,對人格混同的關聯企業適用法人人格否認也應當依循這幾個要件:

(一)主體要件——惟有債權人可得訴請對關聯企業進行人格否認

從公司法的立法表述來看,我國法人人格否認與國外的法人人格否認還是有所不同的。國外的法人人格否認一般從法院的角度表述,反映出其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作為在司法判例基礎上形成的司法救濟手段的特點,而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則是從股東的義務和責任的角度來表述的,反映出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首先是作為債權人請求權構成內容的特點。既然是作為債權人的一項請求權,則法院只有在債權人積極主張的時候才能夠依法適用人格否認,而不能依職權去主動地揭開公司的面紗。

另外,債權人主張人格否認的訴請應是針對關聯企業提起的,對于非關聯企業則不宜輕易適用人格否認。一般說來,只有關聯企業之間才有可能出現人格混同。不過,也不能完全排除非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人格混同的可能。筆者認為,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必須嚴守適度的底線,該原則是針對濫用法人主體資格的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而并不是為了給債權人提供更多的救濟,不能因為企業之間出現了人格混同就動輒予以人格否認。非關聯企業不存在共同的經濟目的,其人格混同也很難說是濫用法入主體資格的行為所致,所以對于非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沒有必要適用人格否認予以規制。

(二)行為要件——關聯企業之股東假借人格混同濫用法人獨立地位

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主要表征為組織機構的混同、經營業務的混同和企業財產的混同。在組織機構混同的情況下,關聯企業之間的董事會成員相互兼任,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統一調配、統一聘任或統一任命,企業之間的雇員無甚差異,公司的重大決策不經過審慎的討論和獨立的審議,等等;在經營業務混同的情況下,關聯企業從事大致相同的業務,相互之間的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都取決于握有最終控制權的股東,資金在企業之間隨意流轉,根本談不上自由競爭,經常出現舍己為人的行為;在企業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公司的營業場所、機器設備以及辦公用品難分彼此,一企業名下的財產可以被其他企業法人隨意處分,公司的財會賬簿稀里糊涂,資金流向不知所終。上述三種情況都表明關聯企業已經出現了人格混同,特別是企業的財產混同,從根本上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有可能嚴重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因而也是認定關聯企業人格混同最為重要的依據。

不過,外人很難證明股東存在故意虛化公司治理結構的行為,要求債權人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內部行為舉證亦不現實。所以,筆者認為,在證明關聯企業的股東存在假借人格混同而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的行為時,應當秉持客觀濫用主義的標準,只要債權人舉證證明關聯企業構成人格混同,便可以認定控股股東假借人格混同濫用了法人的獨立主體地位。倘若關聯企業認為其雖然構成了人格混同,但并不存在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則應由其舉出相反的證據。

(三)結果要件——惟有否認關聯企業的法人人格方能保護債權人利益

法人人格否認適用于關聯企業人格混同的結果要件要求債權人的利益由于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而受到了嚴重的侵害,不否認不足以保護債權人。該結果要件實際上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債權人的權益因為關聯企業之人格混同而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其二,如果不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在關聯企業之間揭開公司的面紗,將無從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的債權之上已經設定了保證、質押等債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基本上能夠通過債的擔保而獲得救濟,則沒有必要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另外,如果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對外還有未獲清償的債權,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使自己的債權受償,同樣沒有必要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再者,如果能夠對債務人企業的股東揭開公司面紗,也沒有必要對整個關聯企業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因為對關聯企業適用人格否認將導致所有的關聯企業都被視為同一主體,而無論其他關聯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控股或者參股關系。如果直刺債務人企業的控股股東就已經足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就沒有必要將與之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都牽涉其中。在本文的案例中,由于控股公司沈氏公司是香港企業,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判令沈氏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恐怕仍然難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也只能對所有的關聯企業都概括地適用法人人格否認,令其作為同一主體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總之,對于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公司法第二十條關于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應當有所突破。但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人人格否認理論是一把雙刃劍,在審判實踐中必須非常審慎地適用,以免滯礙企業的集約化和規?;l展。

編后語:

關聯企業是現代公司制度發展中出現的新現象。在我國,隨著跨國公司的大量出現,由此而產生的關聯交易、逃避納稅、轉移財產等一系列法律問題也引起立法、司法和學界的注意。但現行立法及具有一定執行為的文件主要是用來規范稅收管理和上市公司行業管理,可從公司法立法精神推導的特定原則,也主要是從維護公司本身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出發,而對作為公司權力結構以外的債權人利益保護來說,基本上是一個空白。在審判實務中,法官經常會遇到權衡公司利益、股東責任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困擾:公司股東或者關聯企業中的控股股東通過不正當關聯交易,侵害了公司利益,部分甚至完全使公司喪失了償債能力,卻以股東與公司人格分離,公司對其債務獨立承擔責任為由主張免責,而債權人在現行法上又找不到籍以救濟的途徑。由此出現了法律保護的缺失。

關聯公司的成員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從事商事活動。在關聯公司中,雖然各公司在法律上仍表現為獨立人格,但其從屬公司的經濟地位已發生傾斜,有可能喪失獨立性,形成事實上不平等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甚至淪為聽命于控制公司、為聯合體利益服務的工具。因此,對關聯公司在不正當關聯交易中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進行研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修訂后的公司法對原來公司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補充。在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內部監核程度、突出股東話語權和訴訟權、保護投資者利益等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盡管如此,但對關聯企業的法人人格的否認則無明確具體的規定,這無疑為審判實踐中關聯企業法人人格否認等問題的研究提供了探索空間。

一、什么叫人格混同的認定

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為一體,以致于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或兩家公司無法實質區分的情形。

主要表現為母子公司之間、兄弟公司之間及相互投資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現在公司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務、管理機構、業務的不分,財務混同,表現為收支記錄、賬簿、財務會計等難以區分。這種混同狀態給債權人帶來主體辨認上的困難,最終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在公司法理論上,公司人格混同可根據混同對象區分為公司與股東的混同、公司與非股東公司的混同兩大類。具體而言,公司之間不存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如要構成公司人格混同,只能是公司與非股東公司之間的混同。也即,是同一投資主體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這表現為相互之間不具有控股關系且均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因具有某種程度上的關聯關系,(比如同一投資人設立的不同公司)導致出現組織機構,財產,經營范圍等方面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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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認適用于關聯企業人格混同的基本要件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第一,主體要件。只有公司的債權人能夠提起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其余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即便與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得主張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第二,行為要件。須有股東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第三,結果要件。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相應地,對人格混同的關聯企業適用法人人格否認也應當依循這幾個要件。(一)主體要件——惟有債權人可得訴請對關聯企業進行人格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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