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主體條件看,公司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設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獨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認的前提
2、股東行為時過錯為故意
3、從行為方面來看,股東實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為
4、結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認應當以債權人遭受損失為前提
5、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即股東之行為與債權人受害結果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而非偶然。
一、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含義是什么
公司法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
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
二、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來講,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承擔,股東不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1、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股東需要對未出資部分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責任,且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
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需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且出資義務同樣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并且能獨立承擔責任,有些股東濫用這一制度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將債務及相應法律責任轉嫁給公司,免除自己的責任。
此時我們應對這種行為進行法人人格否認,認為此時法人地位并不獨立,要求股東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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