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自首可減輕處罰,根據自首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程度和悔罪表現等情況,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搶奪八千累犯去自首將從重處罰,搶奪數額較大或多次搶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累犯自首改善了社會執法規范,提高司法效率,維護了基本人權。
法律分析
一、累犯自首認罪認罰怎樣處理?
可以減輕處罰。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搶奪八千累犯去自首怎么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達到8000的,就會構成搶奪罪,按數額較大情節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累犯的,應該從重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刑事犯罪主體,只要符合主動認罪自首的態度并有悔罪的表現,都可以爭取降低處罰力度的。累犯自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會執法的完善和規范,同時也使得司法實踐得到效率上的進一步改進,維護了最基本人權的實現。
結語
累犯自首認罪認罰能夠獲得減輕處罰的機會。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視為自首,從而在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情況,甚至可以免除處罰。此外,即使沒有累犯情節,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并避免了特別嚴重后果的發生,也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可能。累犯自首的實踐不僅有助于完善社會執法和司法實踐,更能維護基本人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章 特別程序 第三節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現有證據證明其存在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當予以沒收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四節 減刑、假釋 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章 執行刑罰 第四節 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銷假釋的,應當根據偵查、審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執行看守所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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