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不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7:04:27
新刑法對不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導讀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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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不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