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后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于離婚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仍是夫妻關系。
法律的強制執行力是指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和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該類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于協議離婚是由雙方當事人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必備要件,但是這只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約定,只要是能夠表明是自愿離婚、并且財產、子女、債務都分割清楚的,民政部門就會給予辦理離婚手續。民政部門往往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審查不嚴,同時由于雙方的法律水平有限,言辭不規范,很容易在以后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并不在其中。因此,離婚協議書并不當然的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需要通過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認可該離婚協議書的,才具備強制執行力。
因此,當雙方為此而發生爭議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只能訴諸于法律,而協議書上的內容也不是完全會被法院認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的離婚,就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通過扣押,拍賣等手段來強制執行。
一、憑離婚協議可不可以辦理房產過戶
憑離婚協議不可以辦理房產過戶。離婚協議是基于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對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處分。因此,離婚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
只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方具有強制執行力。
所以,離婚協議的性質決定了它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實踐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門即以此為據,對僅憑離婚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單獨辦理房屋過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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