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薄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备鶕鲜鲆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定期間?我國仲裁法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眲趧臃▽趧訝幾h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系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于仲裁時效之中。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那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