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為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為依據。
經查證屬實的事實,并不會因為當事人翻供而改變,因此,翻供,并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
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那么,原來當事人的認罪實際上并不是自首,本來就不應認定自首。
一、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處理
通常認為,自首以認罪為必要,司法解釋也規定,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這些觀點和規定,未免過于簡單化。首先,自首是一種主客觀統一于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而不是統一于認罪態度的行為。假如當事人主動投案承認自己犯了殺人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該萬死,但是,卻講不清具體的犯罪細節,對此,我們連基本事實都無法認定,當然不會因為其認罪態度好而認定自首。相反,當事人主觀上并不悔罪,只是迫于自認為無法逃避的形勢,抱著爭取從寬處罰的愿望而主動作了供述,我們并不因為其沒有真誠悔罪而不認定自首。
鑒于自首的成立統一于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客觀行為,我們不能因為當事人欠缺主觀上的認罪態度而否認其客觀上主動、如實供述的行為。其次,自首是當事人犯罪后、歸案前這一特定時間段內的具有自首價值的行為。當事人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行為即告完成。認定自首,應當以犯罪后、歸案前這一時間段內當事人自首的行為為依據,而不是以歸案之后的其他行為為依據。因此,當事人在自首行為完成以后的翻供行為,不能改變其先前的自首行為的性質。最后,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為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為依據。經查證屬實的事實,并不會因為當事人翻供而改變,因此,翻供,并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就不應認定為自首。
所以,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后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說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綜上,對于自首的正確認定與處理,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對犯罪人正確適用刑罰。作為法律工作者,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這一問題要認真分析、正確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