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否認關聯公司各自的獨立人格,將各個關聯公司視為一體,對其中特定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是為了逃避債務,且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該股東也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公司與股東之間財產關系可以由他人承擔嗎
公司與股東的財產混同即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對此發生法律糾紛的,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公司有限責任制度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與股東人格相互獨立、彼此分離,不能將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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