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9條新增的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及司法機關在使用該條規定處罰時應注意的問題。根據相關解釋,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定義和判定標準,以及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從輕處罰和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的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引是刑法第139條之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新增設的犯罪。
二、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一下的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a、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b、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c、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的規定,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列為犯罪行為。根據量刑標準,犯罪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者將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司法機關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的情節,以及其他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節。同時,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犯罪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的行為將被視為從重情節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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