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罰的罪犯因患嚴重疾病可在監外醫治,即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是對有期徒刑或拘役罪犯的變更執行方法。主要情況有兩種:一是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病不宜在監獄執行,直接決定保外就醫;二是罪犯在勞改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長期無效治療的嚴重慢性疾病,獲勞改機關批準可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刑期,病愈未滿刑期繼續監禁,刑期滿則釋放。
法律分析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拓展延伸
監獄對犯人的健康需求漠不關心,家屬不滿監獄拒絕保外就醫和提供醫療服務
監獄對犯人的健康需求漠不關心,家屬不滿監獄拒絕保外就醫和提供醫療服務。犯人在監獄中也是有基本的醫療權益的,監獄作為執法機構,應該承擔起保障犯人身體健康的責任。家屬要求的并不是特殊待遇,而是簡單的看病,這是一個基本的人權。監獄拒絕保外就醫和提供醫療服務,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嚴重侵犯了犯人的權益。監獄應該認真對待犯人的健康問題,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以確保犯人的身體健康和人道待遇。這種漠視犯人健康需求的做法,不僅是對犯人個體的不尊重,也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
結語
保外就醫是一種監外執行方式,適用于因嚴重疾病而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無期徒刑的罪犯。監獄應當重視犯人的健康需求,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以確保其身體健康和人道待遇。拒絕保外就醫和醫療服務不僅違反法律法規,也嚴重侵犯犯人的權益。保障犯人的健康權益是基本的人權,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三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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