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伏法是罪犯承認了罪行,受到了法律懲處。區別:1、意識:服法是主觀上承認、接受法律的裁決,伏法是不論主觀是否情愿,都被動地承受法律裁決。2、使用場景:服法通常使用在犯罪人態度,比如:交待犯罪事實、積極勞動改造等,伏法通常用在判處極刑的時候。
一、家屬主動退賠反而不利于取保
罪犯家屬退贓不能理解為是認罪,是否有罪主要還是看他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但是罪犯家屬主動退贓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拒不退贓的,應當酌情從重判處。家屬可以代犯罪嫌疑人退贓,當然,如果家屬不愿意,法律也不能強迫。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二、檢察院批捕以后咋辦
檢察院批捕了即通過初步的司法審查具罪了,等待起訴和法院的審判了。
1、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獲準得看犯罪性質、程度和本人的客觀條件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2、現在要作的是勸認罪服法,積極態度悔過改罪,爭取有一個好的認罪態度。同時積極賠償受害方獲得諒解,讓其放棄追究。
三、刑法自首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幾點: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并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后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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