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超過一年以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應當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外,還應當視為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兩倍工資的,勞動者首先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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