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一、依法追繳非法集資有哪些方面?
(一)要界定贓款的范圍。
非法集資行為的贓款數額是指行為人從被害人處所吸收或實際騙取的資金總數。由于在此類犯罪中,行為人會將部分籌集所得資金或騙取的資金用于支付中介組織或人員的中介費、手續費、提成,或者用于支付行賄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用后期集資所得款項支付前期向被集資人承諾的高額利息,因此,以上諸項應當計人贓款總數。
(二)確定追繳主體。
實踐中,非法集資犯罪贓款之所以追繳不力,主要原因在于沒有明確的追繳主體和職責,不僅立法對此沒有作出規定,法院在判決中也只是籠統地做出“依法對贓款進行追繳”的表述。
(三)公安職責。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發布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規定的公安機關在處理非法集資工作中的職責包括:“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非法集資活動單位或個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協助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p>非法集體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資的數額較大的,對單位犯罪的負責人或者是犯罪團體的組織人員應當處無期徒刑和沒收所有財產,但是法院判決沒收的財產不應當包括其家屬和應當撫養的人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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