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梢?,我國刑法是以刑罰為標準來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由此可見,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追訴時效是五年;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訴時效為十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最后,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一、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的行為不同。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則不以使用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
第三,侵犯的客體不同。非法集資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當然,在有些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無法兌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直接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不同的。
第四,侵犯的對象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眾的資金,而非法集資犯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眾的資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單位、組織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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