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條款是在離婚協議書上需要載明的: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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