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
2、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范圍)
(4)當事人的追加。
4、四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并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后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一、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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