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一、發回重審案件宣判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能否加重刑罰
對于有新的犯罪事實出現且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發回重審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宣告刑,這種情況下,若人民檢察院認為重審一審量刑不當提出抗訴的,二審當然可能會加重刑罰。但沒有這一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能否加重刑罰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發回重審一審的案件,與普通一審案件不同。普通的一審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是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但,發回重審一審的案件(指原來只有上訴沒有抗訴的發回重審案件),先天要收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再審一審判決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二審判決仍然要受到原審刑罰的限制。
對此,《法院適用刑訴法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第2款是這么規定的:對前款規定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為重于原審人民法院第一次判處的刑罰。
二、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可以上訴嗎
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上訴案件和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確有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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