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于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均做了相應的規定。如《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薄缎淌略V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钡鲜鲆幎ň窃瓌t性的規定,只是在原則上承認了被害人物質損害求償權。司法實踐中,侵財類案件被害人要想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則往往面臨著諸多困境。
非法集資屬公安機關管轄,抓緊報案,請公安機關最大限度追回被騙錢款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承諾回報。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一、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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