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般情況下,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罪與非罪是:由于當事人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導致貽誤了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的,那么就只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能追究該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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