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包括: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強迫勞動、用人單位違約、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資、用人單位破產或解散、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1.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為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為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必須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9.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0.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1.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作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3.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4.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勞動合同解除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獲得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這些情況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從事原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此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以暴力、脅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迫使勞動者辭職等情況下,勞動者也有權獲得補償。在勞動合同終止時,地方可能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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